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预算相关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和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三)预算批复、支出拨付、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四)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等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七)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预算管理情况;
(九)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金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事项。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监督内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