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资料。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将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应当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