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