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