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预算和下达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