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议提供解读预算草案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保障必要的时间对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