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