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网格监督管理机制。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