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网格监督管理机制。

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