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与管理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每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并且与国家和省级对应平台联网。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