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