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发展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医药事业经费和中医药发展资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