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并实行动态调整。

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