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