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