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省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