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针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地方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开展中医药防治研究,形成和推广疗效显著的防治方案、技术成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