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政策,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在岗位设置、工资待遇、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待、优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