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政策,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在岗位设置、工资待遇、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待、优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