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健全中药材质量保障制度。

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加强中药材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配制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