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三十条有效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支持发展本省道地中药材优势品种。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本省道地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鼓励道地中药材品种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培育和保护区域中药材知名品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