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推广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农企联结、引导股份合作,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使用管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养殖中使用剧毒、高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作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科学引导和技术指导,为中药材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