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中医医疗服务。

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