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指导帮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组织中医药人员到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和技术协作。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中医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