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九条有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中华鲟生长、洄游、种群分布、数量、结构等方面的资源调查,评估资源状况,建立资源调查档案,为科学保护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