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中华鲟保护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一)财政预算和专项拨款;(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的捐赠、资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筹集渠道。上述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中华鲟保护管理无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