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条有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中华鲟资源现状、生存环境特征、种群特性、种群动态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提高物种保护、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