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于污染、破坏中华鲟生存的生态环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