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可能造成危害中华鲟的严重事故,有关单位未及时消除隐患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