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中华鲟保护管理检查计划,可以会同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检查和指导。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