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中华鲟保护管理检查计划,可以会同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检查和指导。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