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活动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对中华鲟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生态修复方案和措施,使用生态环保材料,并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