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活动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对中华鲟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生态修复方案和措施,使用生态环保材料,并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