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华鲟保护管理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提升保护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