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实施开发利用活动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中华鲟产生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环保措施,控制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