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实施开发利用活动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中华鲟产生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环保措施,控制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