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中华鲟生存环境水文、水质、底质、地形地貌、底栖生物等环境监测,建立相应的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机制,并对其生存环境状况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