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市和相关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人工鱼礁、水生动植物底播等生态修复措施,维护水域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外来水生动植物入侵,改善中华鲟的栖息环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