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开展中华鲟人工繁育工作,制定中华鲟人工繁育工作规范,建设人工繁育基地,留存中华鲟繁殖群体和活体基因,增加人工繁育资源和遗传多样性。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