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开展中华鲟人工繁育工作,制定中华鲟人工繁育工作规范,建设人工繁育基地,留存中华鲟繁殖群体和活体基因,增加人工繁育资源和遗传多样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