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工程标准、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等机构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