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记录其培训、就业、技术等级状况,作为其从业活动的职业经历及技术状况证明。

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技术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