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承包第二十二条有效承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发包单位相互串通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承包建筑工程;(五)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六)未办清工程款结算即交付使用;(七)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