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承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发包单位相互串通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标承包建筑工程;
(五)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六)未办清工程款结算即交付使用;
(七)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