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而增加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