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十条有效公共汽(电)车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对公共汽(电)车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汽(电)车交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用地性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