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第五十一条有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