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