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货运经营第三十六条有效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口岸联检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办公场所;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并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出入境运输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