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货运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押运人员应当对危险货物进行监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