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在选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采取打砸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