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十八条未知(-1)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应当维护景区(点)公共秩序,保持景区(点)环境整洁;景区(点)内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应当标注中文、英文、傣文三种文字。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