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四条未知(-1)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等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旅游景区(点)内的旅游活动项目,应当报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旅游景区(点)周边,不得建设有损景区整体景观、污染景区环境等项目。禁止建设歪曲和贬损民族传统文化的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