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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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等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旅游景区(点)内的旅游活动项目,应当报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旅游景区(点)周边,不得建设有损景区整体景观、污染景区环境等项目。

禁止建设歪曲和贬损民族传统文化的旅游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