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二条未知(-1)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保护前提下,支持合理利用热带雨林、野生亚洲象、望天树、天然橡胶、生态古茶园等生物资源发展旅游项目,促进生物资源与旅游业融合发展。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传统村落、特色村寨、人文遗迹和傣族泼水节、傣医药、普洱茶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旅游项目,促进民族文化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