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重视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鼓励自学成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社会力量和个人投资办学或者捐资助学。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