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省、市(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