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名册编制申报材料,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执业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入年度名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新增、变更、撤销、注销、停业整改等情形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电子版名册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